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德阳市个协(英文译名Deyangshi Municipality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简称DMPEA)。
第二条 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在中共德阳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下,由全市城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团结、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诚信服务、奉献社会,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接受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四川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德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设在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一段三十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广大会员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二)调查研究个体经济的发展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
(三)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四)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人才、技术等服务,组织考察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五)开展业务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六)指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党、团、工、妇等组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七)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素材,表彰先进;向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组织个体工商户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八)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九)为个体工商户兴办福利事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又加入本会意愿,提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县、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为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凡经德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均可吸收为本会会员,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凡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会员入会应履行入会手续,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维权等项服务;
(五)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会员和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级协会申请,须经本级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讨论会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德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九)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十)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十一)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二)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五) 接受市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及社会团体对发展个体经济的捐赠;
(十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之三分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之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决定任免。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最大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副会长不超过6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55岁,但应身体健康,能胜任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六)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 处理其他有关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的专门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内部各机构(包括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七)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拨款;
(八) 各县、市(区)协会按比例缴纳的会费;
(九)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十)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十一) 协会资产的利息;
(十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农村会员年度会员会费最低80元,城镇会员年度会员会费最低120元。会员支持协会建设,多缴纳会员会费数额不限。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收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德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德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德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德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德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