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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
来源:德阳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4/9/28 17:23:24 点击率:742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及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在德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2014年12月31 日前在德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5年1月起实施年报公示制度。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德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年度报告方式
(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http://gsxt.scaic.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具体步骤:1、用户通过互联网访问四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后,系统弹出企业联络员登录页面,首次登录需对企业联络员进行备案。2、点击“备案”按钮后,系统弹出企业联络员信息录入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联络员备案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后,完成企业联络员备案信息填写,点击“打印备案登记表”。3、将《企信用信息联络员备案表》打印后到辖区工商所进行联络员备案审批,获取登入密码。4、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输入已备案联络员姓名、登入密码等登录四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四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也可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具体方式:通过互联网登录四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在“企业联络员登录”页面输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和经营者身份证号即可登录公示系统。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到辖区工商所申领年报表格填报后提交。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润总额信息。
    第1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1、2、6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3、4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4、5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相关要求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完成。更正后内容同时公示。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四)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和验照章。
特此公告。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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