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加快,规模和比重持续扩大,在金省经济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
级,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三大发展战略”,以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
护为保障,努力打造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着力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创造活力和巨大潜
力,推动民营经济做大规模、做优结构、做强实力,把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的主体力量,推动四川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由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跨越。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力争全省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值达到2.7万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57%;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达到56%以上。到2020年,民营经济总量规模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
二、拓展发展空间
(三)扩大民间投资领域。落实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凡有审批权的部门,都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切实破除体制性障碍,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文化、医药健康等领域。各地可采取实施股权出让、组建投资基金、推行业主招标、开展特许经营权转让、实行综合补偿等办法,畅通特定领域内民间投资进入渠道。
(四)放宽准入条件。全面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由省本级实施审批核准的外,市(州)、县(市、区)本级可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县(市、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放宽企业核名、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扩大注册资本零首付范围和时限,逐步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集团注册登记条件,支持民营优势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
(五)鼓励全民创业。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加快建设一批示范基地。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健全创业服务专家队伍,支持对外劳务平台扩大创业辅导和服务功能。实施中小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工程,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每年重点支持500户“小巨人”等骨干中小企业、1000户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及1000户文化创意培育型小微企业。
(六)积极发展开放型民营经济。积极组织省外知名民营企业到我省考察洽谈投资合作项目,主动做好配套对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和跨国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物资出口。支持民营企业巩固和拓宽国内外市场份额。鼓励在外创业的川商和农民工回归投资创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
(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全省有技术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普查工作,力争实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省、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对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全覆盖。鼓励并积极推荐民营企业申报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构建产学研创
新联盟。建立创意设计孵化平台,打造文化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区。鼓励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以技术成果作价出
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政府质量奖、四川名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加大对民营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八)推动企业管理创新。鼓励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积极稳妥引入职业经理人。依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和沟通对话平台。健全民营经济安全监管体系,引导督促民营企业落实安全投入、隐患治理、职业安全防护等主体责任,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加强民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引导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
(九)促进民营企业集聚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产业园区。对进入园区的民营企业,在要素保障、银行信贷、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到2017年,力争培育6个i000亿元级、6个500亿元级民营企业产业集群,打造5个100亿元级‘‘川商产业园区”,重点建设50个省级、50个市级、100个县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园区,着力培育一批大型商贸综合体和特色商业圈。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j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由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整合税务、海关、工商、质监、保险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扩展“四川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功能,建立公开的民营经济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十一)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充分发挥个私协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引导和服务作用。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和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化科技服务,以政府为主导、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建立共性技术平台,鼓励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向民营企业开放非涉密实验场所,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搭建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培育平台。
(十二)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清理、修订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推动适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主
体合法财产和收益。末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严禁以行政权力强制干涉睁苦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乱执法、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清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保证金。加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社会管理,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维
权能力,在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申诉维权中心,建立健全申诉维权协调办理机制。健全方便快捷的民商事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发
展的司法保障。
五、强化政策扶持
(十三)加强财税扶持。逐步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整合相关资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优先予以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同
等对待民间投资主体。完善财政融资支持政策,优化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财政奖补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积极推进“营改增”工作。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不能减免按最低标准收取的原则,对涉
企收费进行规范。
(十四)加强金融支持。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力争实现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同期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健金融资担保体系。规
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合法运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推动民营企业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加大民营企业上币培育力度,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保险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
(十五)加强要素保障。支持民营企业用地,把民营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推行多层厂房建设。强化生产要素供给,各地、
各有关部门在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方面要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生产要素和资源。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搭建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
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积极促进优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解放思想。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区域经济尤其是县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完善市场体系、提高市场化程度和繁荣城乡经济、
带动创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坚决破除偏见歧视观念、树立平等竞争意识,破除单纯管制观念、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破除小富即安观念、树立做
大求强意识,遵循经济规律、按照市场法则激发民营经济主体加快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十八)健全领导体制。制定全省民营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成立省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市(州)、县(市、区)也要有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中的先进典型,树立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群体的良好形象,大力营
造合法经营者在社会上有地位、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经济上得实惠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振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形成全民争先创
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基础工作,积极支持配合统计部门进一步落实氏营经济统计监测机构、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动态
监测和情况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二十一)强化督查考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
的跟踪审计。完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议政府部门工作制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廷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予
以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以上针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