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一、法定依据: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注:企业/公司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按增加注册资本规定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计价检(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