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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来源:德阳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2/10/18 15:24:16 点击率:972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一、法定依据: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199846日工商企字199859号)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无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规定,但一直在实施,是德阳市委、市府肯定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实施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199846日工商企字199859号)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二、申请条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五、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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