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
1、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感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收费按注册资本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感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收费按注册资本0.8‰收取,超过一千万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感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按超过部分的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感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起、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收费按注册资本0.8‰收取,超过一千万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