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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
来源:德阳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2/10/18 14:47:07 点击率:820 

 

 

            公司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1228日修正)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感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改制企业除外)。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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