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消、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