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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来源:德阳市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2/10/17 11:18:21 点击率:809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2、实施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第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300/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12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第1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第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计价检(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12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第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非法人分支机构公章;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注销通知书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www.dyzw.gov.cn

市工商局网址:www.dyhd315.gov.cn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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